创业夫妻分家指南 | 嘉宾观点

嘉宾观点 · 2020-07-15



巴菲特说“婚姻是最大风险的投资”,可见婚姻对我们财富的影响有多大。无论你结没结婚,无论你婚后幸福与否,我们都得知道如何守护个人利益。那么,我们如何才能在夫妻生活中避免踩坑呢?如果夫妻创业,我们又该注意些什么呢?


嘉宾大学邀请到全国律师协会婚姻家庭法委员会副主任谭芳,为我们详细解读《民法典》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影响,创业夫妻如何合理规划婚前财产,以及创业夫妻离婚时,如何公平进行财产分配等。相信我,这篇干货文章,对你一定有所帮助。


以下,enjoy~



今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中国的第一部《民法典》。《民法典》,它未来会成为我们每个人生活的基本行为准则,同时也是未来在产生纠纷的时候,法官来做裁判的重要的依据。

 


今天讲的创业夫妻的分家指南,核心内容就是未来民法典中婚姻家庭编和继承编对我们的影响和指导。


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范围


这次的内容当中,有几个法条是贯穿始终的。其中一个就是《民法典》中的1062条,1062条讲的就是在夫妻婚姻存续期间,哪些财产是夫妻的共同财产,还有1063条,是讲哪些是夫妻一方的个人的财产。这个是整个婚姻家庭里面当中最核心的内容,也是未来夫妻,包括创业夫妻在分家的时候的核心指南。

 

哪些是夫妻的共同财产?

 

第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与原来《婚姻法》相比,增加了劳务报酬。我相信大家都知道,现在人们取得财产的方式,获得财产的方式越来越多元,不是每个人都有固定的工作,或者是依靠工资跟奖金,有人是个体的自由职业者,也有包括现在流行的地摊经济等获取财产的方式。

 


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投资的收益也是这一次《民法典》新增的内容。举个例子,如果是婚前的股权,婚前的房产,在登记结婚后,股权的收益,包括房产出租的租金,根据我们《民法典》的规定,它都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

 

第三,知识产权的收益。这个相比我们原来《婚姻法》没有变化。

 

第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1063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第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这条包括很多现实社会中没有办法囊括进去的,夫妻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哪些是个人财产?

 

《民法典》第1063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第一,一方的婚前财产。原则上不会因为你结婚多久就变成夫妻的共同财产,所以一方的婚前财产永远都是他的婚前财产。

 


但它如何会变成共同财产呢?

 

一是赠与,一方愿意把婚前的一套房子写上对方的名字,通过赠与的方式就变成了共同的财产;二是约定,一方愿意约定自己的个人财产也是夫妻的共同财产;三是混同,比方说一个人婚前账户里面有个500万,但是婚后钱不断地进进出出,他的工资收入、股权收益也放在这个账户里,然后不断地去炒股、投资,这种情况下,如果一旦离婚,钱就混淆在一起了,就会变成夫妻的共同财产。

 

第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和补偿。比方说,一方发生车祸,获得赔偿。因为这个赔偿是补给个人的营养费或者是修复身体的住院费用,所以这笔钱不用于夫妻共同财产,包括获得的重疾的或者医疗的理赔保险金,都是因为个人的人身损害,所以属于个人的财产。

 

第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如果父母要想把财产变成子女个人的,一定得要有一个赠与合同,或者明确地表示要由孩子个人所有。

 


第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第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所以,各位要牢牢记住《民法典》第1062条和1063条,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的界限。


小心!不要突然被负债


《民法典》当中,还有一个重要的变化就是夫妻共同债务。

 

举个例子,大家应该都听过小马奔腾案。2011年,小马奔腾创始人李明,以15%的股权获得了建银文化4.5亿元的投资,但是这个投资当中李明和建银文化有一个对赌协议:如果小马奔腾没有在规定的日期内上市,那么建银文化就有权要求,任何一方一次性收购建银文化持有的小马奔腾的股权。2014年,李明因病去世,小马奔腾无法按约上市,建银文化起诉了李明的太太和他的遗孀金燕,要求金燕偿还李明因对赌协议产生的债务。北京一审的法院判决建银要对对赌的2亿多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金燕不服,上诉到北京中院,2019年二审判决维持原判。这就意味着,李明签下对赌协议的债务,即使他去世了,都会被认定是夫妻的共同债务。

 


这里用小马奔腾案,是想告诉大家,在《民法典》当中,特别明确了一个亮点,就是夫妻的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则和加持代理权的范围。

 

关于共同债务,民法典第1064条做出了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就不是夫妻的共同债务了。除非,债权人有证据能够证明,他借出的这笔债券用于夫妻的共同生活,或者是共同生产经营,或者是夫妻双方已经有明确的共同意思表示。如果能证明这一点,也是被认为夫妻的共同债务。

 


第1060条,还特别谈到了家事代理权,就是夫妻一方因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是发生效力的,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之间对另一方已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的第三人。

 

这在《民法典》中是一个亮点,因为之前《婚姻法》没有这样的规定。可见《民法典》对夫妻家事代理权和共同债务做出了明确的认定规则。


婚前协议的规划方法


巴菲特曾经说过一句话:“婚姻是最大风险的投资。”可见婚姻对我们的财富,对我们的影响有多大,所以对于共同创业的夫妻来说要非常注意,如果两个人在婚前各自都有股权,或者有些共同资产准备一起去重新创业,这里我建议:

 


第一,就是要签署有关的法律协议,确保股权不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第二,如果结婚了可以签署婚内的财产协议;第三,股权代持,把股权交由到你所信任的亲人或者朋友身上,由他去代持,当然代持本身也会有风险;第四,单方的赠与协议。比方说父母或者是股权显示赠与给个人的,那也不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签署这样有关的法律协议,就可以确保创业夫妻的股权不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

 

说到这里,也要特别跟大家谈到《民法典》第1065条,《民法典》的1065条把原来的夫妻,更改到了男女双方。因为如果是夫妻的话,婚前协议的效力就可能会有一点不明确,所以把这个更改为男女双方了,加强了婚前协议的效力。我在这就用案例的方式给大家简单的列举一下:

 

曾经我们帮中国某一个省的首富,他们家的女儿处理过一个婚前协议。女儿的名下有公司的一些股权,还有大量的其他资产。男方是一个普通家庭,他们是一起在国外留学的认识的。大家可以想到,如果这两个人结婚不做任何的婚前的规划,未来一旦离婚,作为首富这边风险是很大的,女儿名下还有股权,可能会涉及影响他整个公司的进程,当时首富他的法律顾问就来找到了我们,说让我们说服她的女儿去签婚前协议。

 


当时女儿不同意签,她觉得这是对她爱情的亵渎,男方反而愿意去签,事后我们跟这个女孩子也做了一个专业的解答,当时还找了她的一个闺蜜去帮他们做一个调和,说服了这个富家女。我们让她了解,她的父母并不是不信任她这段婚姻,最主要的是说她爸爸作为一个上市公司的老总,未来她要成为这个公司实际的管理者,所以她不仅有家庭责任,还有社会责任,她要对这些股东负责,所以不要因为婚姻的问题而影响公司未来的发展。把这些大道理还有中间做过的一些案例讲给她听后,最后两个人也非常愉快的来签署了婚前的协议。

 


这个协议包括什么呢?包括了一方婚前持有的或由他人代持的股权、合伙份额、股份,属于一方个人婚前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该股权、合伙份额、股份及其对应的分红、增值及增资部分、转化部分等财产权益均归一方个人所有,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因从事公司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债务,除男女双方书面认可的共同债务外,该债务属于一方个人债务,另一方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这个婚前协议跟我刚刚给大家讲到的首富家婚前协议可以看得出,签订婚前协议是有技巧的,给到大家几个小的tips:

 

第一,签订婚前协议一定要先情后理,不能上来就和对方讲法律,这样很容易还没有签就分手了。要先去试探,慢慢地去说服,然后协商一些问题。

 

第二,签订协议是不是一定要去公证?不是,婚前协议一旦签订就会生效,去做公证,可能更加有助于证明事实的真实性。

 

第三,签订婚前协议的法律后果是什么?它的主要的作用是,离婚的时候方便分清楚到底哪些归你,哪些归我,有利于夫妻之间做到好离好散。

 

第四,是不是所有的家庭都要签婚前协议呢?不一定,根据我们的经验,我把要签署婚前协议的分了五类:1.家庭财富悬殊或者个人收入差异比较大;2.家庭成员比较复杂;3.再婚家庭;4.涉外婚姻;5. AA制,宣称AA制,你还是要书面,因为根据我们法律的规定要书面形式的。

 

第五,如果一方实在不能接受婚前协议的话怎么办?很多比较传统的家庭连父母都不能接受,这个时候就要把婚前和婚后的财产进行很好的隔离,杜绝后患。


别让分家陷入僵局


创业公司当中有几种常见的冲突。第一,股东滥用权力导致公司经济萎缩;第二,股东之间的亲情变化,影响公司的经营决策;第三,经营者的婚姻危机,会导致股权的分割;第四,擅自处分公司的资产,会侵犯债权人的利益;第五,亲情合谋,侵犯其他股东的一个利益;第六,公司的股东和实际的投资人不一致,导致未来产生分歧。
 


避免夫妻股东矛盾的法商智慧

 

这个时候怎么避免矛盾呢?第一,对于创业股东来说,一定要重视公司章程的法律效力;第二,一定要建立企业法人的治理结构,这个非常重要;第三,如果可能的话可以引入职业经理人的制度;第四,建立夫妻的财产约定制度,即使是夫妻还是可以把财产进行一个分割和约定的;第五,建立企业风险的防范制度;第六,把股东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做一个分离,甚至可以做一致行动人。


所以,这里不得不跟大家讲股权比例的生死线。如果未来要控制公司,那么2/3是一个绝对控制权,51%是一个相对控制权的,1/3是一些重大的事项可以一票否决权的, 10%是可以有权申请解散公司的。



所以,创业夫妻,在考虑股权设计的时候,股权比例是必须要考虑的一件事情。最怕的是什么样的公司呢?就是夫妻两个各50%,这样就一定会形成公司僵局。所以,至少要有一个说话算数的人,哪怕51%、49%,都比各50%好,否则会很容易陷入僵局。


修改公司章程,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夫妻在创业的时候特别要注意,一定要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比方说股东优先的受让权、一致行动的协议、表决权的委托、股权架构设计。这个时候要做到的就是:第一,家业分明;第二,财务知情,经常有夫妻创业到一定的程度上,有一方退出了公司的管理,而且财务上也完全不知情,甚至做了全职太太,到时候一旦分家,由于一方财务不知情,就会受到很大的一个权益上的损失;第三,股权结构一定要合理安排;第四,通过协议或者其他工具,比方家族信托,大额保单来做好规划。

 

法商智慧是企业管理者必备的一种能力

 

今天我特别想跟大家分享的一个关键词,叫法商。特别是在我们的《民法典》时代来临的时候,我们每个人,如果不学一点法律知识或者没有一点法商思维,未来可能会寸步难行,尤其对于创业夫妻来说,懂法的一方未来就会占便宜,不懂法的这一方,很可能到时候分家或者离婚的时候,都处于非常被动的状态当中。让总裁具备规则思维,法商融合,大势所趋,法商智慧也是企业管理者必备的一种能力和思维方式。




还是这句话,创业夫妻不管婚姻幸福还是未来出现问题,可能都要注意到法商思维,这个法商思维是什么呢?主要是有四种:

 

第一,要有证据思维。夫妻创业的时候最容易缺乏的就是证据,你借我钱、我借你钱,或者我不好意思说,也不好意思写东西,好像谈钱就伤感情了,这种情况以后会出现问题。


第二,要有规则思维,要懂规则。法律是有一条红线的,一定要了解这个红线在哪里,要合法、合规的去经营你的企业。

 

第三,要有风险思维。刚刚谈到,创业当中一定会有风险的,为了避免未来出现风险,或者出现风险怎么去应对,就要提前做一些安排。

 

第四,要有平衡思维。很多夫妻在离婚当中,特别是在分家的时候,容易陷入到一个心态,就是觉得自己付出过,不甘心,就一定要争个鱼死网破,其实这个时候对大家来说是双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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